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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撤销条例

作者:     时间:2017-09-22      点击: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撤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和活动,及时的整改和裁汰不合规范的学生社团,保障学生社团工作地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于不服管理,一意孤行的社团将被定为非法社会组织,按国家有关法令处理。

 

 

 第二章 撤销情形

 

  第三条   主动注销的情形

 

如学生社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校社团联合会申请登记注销:

 

(一)不能实现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社团经费严重缺乏,难以筹集资金维持日常运作。

 

(三)社团经常参与人数不足20人,且长期无法招募到新成员,致使不能满足社团需要, 难以开展活动。

 

(四)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提出终止。

 

第四条   主动注销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挂靠单位同意。

 

(二)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三)按要求提交《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撤销申请表》。(附件1)  

 

(四)与社联考察评议小组签订撤销协议。

 

第五条  注销警告

 

对违反以下任一情况的学生社团给予注销警告,联系其社团主要负责人,责令整改。

 

(一)违反国家法纪法规、校纪校规、社会道德及《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二)由校社团联合会提名,召开大会举行无记名投票,不信任票数超过会议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的社团(参与大会的校社联主席团成员及管理方负责人出席人数与该社团会员投票权重各占百分之五十,其中参会会员人数应占该社团实际会员人数的四分之一)。

 

(三)一学期举办常规活动两次以下,且未突出社团特色。

 

(四)对于校社团联合会布置的工作没有及时完成(如未能按时提交工作材料和总结,未能按照要求举办某些活动等)达三次以上。

 

(五)不配合校社团联合会进行财务审核或财务中出现问题且不配合整改。  

 

(六)在社团举办活动中,被记两次(含)以上责任事故

 

(七)协会四分之三以上会员长期不参与该社团举办的活动的社团。(以该协会三次活动的签到表为考核材料)

 

(八)校社团联合会对会员随机调查,会员不满意度达50%以上。

 

(九)学生社团管理层和社团成员积极性不高,各部门干部出现断层,内部管理混乱、涣散现象,且限期整改后仍不见成效。

 

(十)一学期校社团联合会会议无故缺席达三次以上,造成学生社团与校社团联合会脱节,提出严重批评;无故缺席五次,立即吊销会长职务,由校社团联合会介入组织会长重选。

 

(十一)学生社团成员进行一次招新后在册会员5人或5人以下、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个学期不足10人(含10人)的社团。

 

(十二)其他严重违规现象,视情况由校社联决定。

 

 

第三章 整改办法

 

第六条校社团联合会对违规社团发出注销警告处理后,收到注销警告的社团必须进行相关的整改整改报告自社团接到整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否则将追究社团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学生社团整改后须建立机制完善的管理层,对前期的不足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行之有效的计划。(注:整改期内,社团不得进行外联活动)

 

第八条整改期间校社团联合会可酌情提供以下协助:

 

(一)协助完成学生社团的整改。

 

(二)如有需要,可协助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联系相关学生社团对整改社团进行帮扶。

 

第九条整改后的一个月为考察期,校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将成立考察小组对整改社团进行考察,考察期满提出考评意见,考评不合格的社团将给予以注销或合并到相关学生社团中。

 

 

第四章 注销流程  

 

第十条  对于审核不合格及整改失败的社团,校社团联合会做出注销决定并告知相关人员(依次为社团联合会负责人、指导老师、指导单位、社团相关负责人和社团会员);

 

第十一条 需注销的社团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撤销申请表》(附件1)交至大学生服务中心三楼值班台一(电子版发送至秘书处邮箱ccnusuamsc@163.com,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需注销的社团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完成注销登记后上报校团委审批;校团委审批后由校社团联合会发布注销公告,公示期为三天;

 

第十三条  校社团联合会完成对注销社团档案的清理,并及时更新注册社团会长通讯录;

 

第十四条 注销社团理事会需配合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注销公告发布一周内处理好注销后的各项事宜;

 

第十五条 社团注销后,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将该社团的档案调出,并于此后禁止以该注销社团名义进行的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注销后,原会长有责任与义务尽快通知原社员,将剩余的会费平均分配后退还给原会员,整个过程中由校社联财务外联处监督,因会员未按时领取而剩余的会费,将交由校社联财务外联保管,用于扶持弱小社团。

 

 

附则

 

第十七条 条本条例的修改权、最终解释权归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全委会所有。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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